(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熊作顺与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作顺,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熊作顺,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全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作顺诉被告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作顺以证据原件丢失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作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熊作顺负担。审判员 鄢裴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