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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爱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香,邓丽云,王世桥,朱纯英,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曾爱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邓丽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世桥,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爱香与被执行人邓丽云、王世桥、朱纯英、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叶辉、凌连娣的银行存款15542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