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刘强。被告:张彬。被告:孙风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