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1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罚款一百元;2012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4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内江市东兴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9月中旬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交通东路9号(距离内江市第十四中学47米)一门面内,摆放了飞禽走兽、老虎机等游戏机26台,供人赌博。2014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上述游戏机及现金6171元。经查,该赌场共非法获利20000元。二、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十字北街邱七妹自选店旁一门面内,摆放鲨鱼机、老虎机等游戏机31台供人赌博。2014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上述游戏机及现金2158元。经查,该赌场共非法获利2000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李某某已向资中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李某某开设赌场,应属情节严重。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元;三、没收被告人李某某的游戏赌博机57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