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6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峰与孙宝龙、刘振退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孙宝龙,刘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6650号原告高峰,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被告孙宝龙,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振娟,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胡苏台村岗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孙宝龙、刘振退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