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芝与被告李伟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仍存在和好可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