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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苗×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第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祁×、闫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祁×、闫军及被告人祁×的辩护人谢晓魁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祁×、闫军撤回起诉,2015年1月23日,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于2012年7月间,在负责某县某路西侧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的入市交易工作中,违背职责规定,在该地块确定竞得人前,向竞买人李×1(另案处理)泄露其他竞买人袁×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同日,李×1利用从被告人苗×处获取的信息,在与袁×取得联系要求其放弃竞买被拒绝后,纠集多人在竞价现场外对袁×拦截、殴打,导致袁×未能参加竞买,李×1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袁×因此多次到北京市国土局等地上访。后经查,某县某路西侧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此次竞买交易被取消。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的上市土地交易工作被收回。被告人苗×于2013年5月17日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间,被告人苗×在负责某县某路西侧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的入市交易工作中,违反规定,在该地块确定中标人前,向竞拍人李×1提供其他竞买人袁×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2012年7月5日,李×1利用从被告人苗×处获取的信息,在与袁×取得联系要求其放弃竞买被拒绝后,纠集多人在竞价现场外对袁×拦截、殴打,导致袁×未能参加竞买,李×1取得该块地的使用权。袁×因此多次到北京市国土局等地上访。后经查,某县某路西侧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此次竞买交易被取消。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的上市土地交易工作被收回。被告人苗×于2013年5月17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苗×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4日至5日,作为北京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某分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苗×违规将某路地块竞买企业北京世纪某印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袁×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李×1,李×1是通过苗×的姐夫祁×找苗×帮忙索要上述信息。(2)证人祁×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4日至5日,李×1通过祁×,让北京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某分中心工作的苗×,违规提供某路地块竞买企业北京世纪某印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袁×的个人信息。(3)证人李×1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4日,李×1通过祁×找到在某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的苗×,让苗×违规提供竞拍人北京世纪某印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袁×的信息。2012年7月5日竞拍当天,李×1纠集社会人员,对袁×进行辨认、拦截,阻止其参与竞拍。(4)证人许×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至6月初,李×1准备竞争某县某路西侧的一块地,让许×帮着跑这块地的一些手续。2012年7月5日下午,许×跟李×1一起到竞拍现场参与竞买土地。(5)证人段×的证言证实,某路工业用地的上市交易由苗×负责,竞买人的信息按规定是保密的。2012年7月5日,苗×向段XX请示是否需要跟竞买人打电话,段XX答复不用。(6)证人曾×、李×2、梁×、王×、任×、刘×的证言证实,某路土地项目的上市交易工作由苗×具体负责,竞买人的信息属于涉密内容。(7)证人李×3的证言证实,某路西侧土地的拍卖现场只有一名竞买人到场。竞买人的信息按照规定是应当保密的。(8)证人杨×1的证言证实,苗×跟杨×1说过他违反规定把另外一家竞买人的信息提供给李×1,杨×1把苗×的涉案手机卖给了手机店的事实。(9)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分中心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分中心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1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工作职责的证明证实,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惯例权限负责辖区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组织实施北京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中涉及本县的计划;负责土地入市交易工作等。(11)北京市某储备中心和区县分中心、重点功能区分中心职责分工的通知证实,北京市某储备中心的职责是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具体承担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置换、储备、开发以及承办土地交易市场等工作,对各分中心业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分中心受市中心委托,具体承担土地整理、土地储备以及其他工作。(12)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提供的关于重新核定市国土局区(县)分局所述单位机构编制的函证实,北京市国土局18个区(县)分局分别设置北京市某储备中心区(县)分中心,按照惯例权限,负责小区内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北京某县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人员编制15人,属于全额拨款单位。(1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提供的北京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XX营镇人民政府退函复印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函证实,苗×于2008年7月至2008年9月在XX营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助理,后辞职。2008年9月至案发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14)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出具的关于苗×工作职责的证明证实,苗×于2011年9月调入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市场交易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入市交易工作。某县分中心市场交易部职责是负责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某路工业用地项目由苗×具体负责入市交易工作,工作任务是:编制项目挂牌文件、项目公告信息录入、出售项目挂牌文件、接受项目竞买人报价。(15)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县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某县某路西侧地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该地块的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竞买人应提交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证明、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汇票复印件、联合竞买需要提交共同竞买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以上信息属于企业法人信息。(16)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分中心出具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某分中心保密制度、北京市某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保密规定》证实,某县分中心保密制度第三条规定:“对获得投标或竞买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前,不得对外透露其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第五条规定:“对参与投标或竞买单位、个人的资料、文件,非经其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北京市某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保密规定》,“在招标拍卖挂牌宗地确定竞得人前,对投标人、竞拍人和竞买人的信息保密”。(17)李×1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2年7月李×1与祁×频繁通话的情况。(18)某县某路西侧地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证实,经某县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决定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某分市场公开挂牌出让某县某路西侧地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78万元,2012年5月31日发布挂牌公告,2012年6月20日9时起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某分市场开始挂牌。某分中心联系人苗×,地址在北京市某县金宸大厦。(19)北京市监察局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提供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某县某路西侧工业用地项目土地交易资料证实,某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于2012年7月2日报价91万元竞买某县某路西侧地块,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及公司名称)等材料。北京XX创意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人李XX)于2012年6月20日报价78万元竞买某路西侧地块。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李×1)于2012年6月20日报价90万元,2012年7月4日报价91.5万元竞买某路西侧地块。(20)北京市监察局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提供的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送达回证证实,北京祺利保盈商贸有限公司在竞价期限内,竞买报价最高,确认为某县某路西侧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交易出让的竞得人,成交价款为人民币91.5万元。(21)北京市监察局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提供的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复印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复印件证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与北京祺利保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关于某县某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2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关于某县某路西侧工业用地项目挂牌出让情况的说明一份、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证实,北京市某县某路西侧地块于2012年5月31日发布《挂牌公告》,低价位人民币78万元,于7月5日被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5万元竞得。7月27日该公司与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7月31日缴清出让款人民币91.5万元。(23)证人袁×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上午8时许,苗×给袁×打电话问是否参加当日的现场竞买,袁×说肯定参加。下午14时许,袁×与其妻子到了金宸大厦准备进入时,遇到多人拦截、殴打,对方制造交通事故,将袁×强行带至市里修车,致使袁×未能参加竞买。(24)证人边×、李×4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李×1指使李云峰,纠集边×等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使用暴力等方式强行阻拦袁×参加某路土地竞拍。(25)证人杨×2、宋×、韩×、许×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李×1纠集多人阻拦袁×参加土地竞拍。(26)北京市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19日北京市某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李×4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包庇罪判处杨XX有期徒刑十个月。(27)北京市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3月12日北京市某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1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某县某路西侧地块工业用地信访事件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7月5日,竞买人北京XX世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因被人阻拦未能进入竞拍现场参与该地块现场竞价。事情发生后,袁×向市长信箱反映情况,曾多次到市国土局信访,提出要市国土局给予他补偿等多项要求。(29)公安机关受案回执单、某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出具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上举报登记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的市长信箱邮件登记表二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土资源来访事项登记单、袁×写给国土资源局领导的申请信、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局给市维稳办的关于上访人袁×扬言在十八大期间采取过激行为的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案发后,袁×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上举报、给市长信箱写信、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上访、给国土资源局等领导写信等形式反映自身诉求,并曾在2012年10月下午闯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要求局长接待。(3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某分市场的说明证实,2012年7月5日,某县某路西侧地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现场竞价过程中,发生了竞买人被他人阻拦未能进入竞拍现场参与竞价事件,事件发生后,鉴于某土地监管环境恶劣,市国土局领导决定,上市土地交易工作收回由北京市某储备中心负责,某分市场只做项目入市前期工作,不再负责土地入市交易工作。(31)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2年12月27日将北京市某储备中心某分中心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指定二分院反渎局办理。(32)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局对苗×进行调查,当天苗×对其违规提供竞买人信息的事实予以承认。2013年5月16日,二分院反渎局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苗×立案侦查。同年5月17日,北京市国土局某分局纪委将苗×送二分院反渎局接受调查。(33)侦查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苗×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对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意见,经查,被告人苗×向李×1提供其他竞拍人个人身份信息并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吴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