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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闫秀云与王渤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云,王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42-5号申请执行人闫秀云。被执行人王渤海。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渤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渤海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62×××8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渤海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62×××80账户内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