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2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阳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四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