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俊亭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亭,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刘俊亭。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管中心。原告刘俊亭诉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俊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亭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