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高要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彭月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要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彭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月星。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要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月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月星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449796.5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66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月星的银行存款共45644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