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3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祝赛青与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赛青,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998-2号原告:祝赛青。委托代理人:严洪祥。委托代理人:平建锋。被告: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赛青诉被告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赛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赛青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