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凤贤委托代理人王士怀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为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