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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强县代家坝镇,农民。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景凤出庭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窜至宁强县汉源镇余家坡李某某家一楼,翻窗进入李某某家室内,盗窃现金9500余元及金立风华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现金9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92元。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领条、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所盗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