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品陶诉被告乐山市管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品陶,乐山市管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杜品陶。被告:乐山市管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石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仲能,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黄海林,该公司总务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品陶与被告乐山市管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品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品陶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品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品陶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