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王殿刚与宁夏鸿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刚,宁夏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刚,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教师,住西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孙淑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殿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殿刚以愿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殿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殿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3421元,由上诉人王殿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红审 判 员 王 彤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