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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4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崔永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崔永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11号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霈,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崔永来,男,1961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永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永来银行账户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崔永来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永来银行账户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