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崔艳丽与张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崔艳丽,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春利,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崔艳丽申请执行张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车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