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白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宏梅与陈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梅,陈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51号原告刘宏梅被告陈扬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梅与被告陈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