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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云与公利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公利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农民。被执行人公利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利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公利奎银行存款12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