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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思谚与北京绘事后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思谚,北京绘事后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思谚,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绘事后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1008室。法定代表人叶军。上诉人何思谚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思谚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思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何思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何思谚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卫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