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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等18人与申某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周某某,于某某,汤某某,陶某某,许某某,吴某,俞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某,申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1950年7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俞某某,男,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丙,男,汉族,1948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等18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巴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等18人对被执行人申某某、吕某某享有1023005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胡建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