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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意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意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95号罪犯刘意忠。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日作出(1998)柳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意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22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刘意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刘意忠曾于2003年8月、2006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9月、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刘意忠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刘意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意忠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70分。该犯为老犯。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意忠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老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意忠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