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国来与刘录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来,刘录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来,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尚书村*组。被执行人刘录询,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兴东刘村*组。申请执行人王国来与被执行人刘录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1813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之妻存款18137元及执行费170元,申请人领回18137元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同意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7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