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易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赵文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明;赵文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易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赵文明,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赵文启,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明与被告赵文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赵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梁红梅 审 判 员  樊 宁 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