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福君诉张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君,张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张福君,男,汉族,住齐市建华区。被告张明磊,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张福君与被告张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君诉称,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被告张明磊多次向我借款,至今尚欠146万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明磊偿还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君不能提供被告张明磊的准确住址,法院也无法查清被告张明磊的具体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福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00元,退还原告张福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