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与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初字第0010号 原告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法定代表人周彬,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顾留忠,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任红银,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任红银,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14元,减半收取82807元,由原告南通唐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晏 代理审判员 曹 璐 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红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