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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晓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