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晓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