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东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邓艳诉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邓艳,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徐国平,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诉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并确认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通知原告,在七个工作日内就送达方式的选择回复本院,现七个工作日已过,原告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邓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