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对被告人冯某取保侯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吉D578**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立新村二组韩某某家后院,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撞倒后方人员王某甲后碾压,致王某甲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赔偿协议书及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经本院第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