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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庆国、王智明犯盗窃罪、被告人柴风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国,王智明,柴风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国,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陶村居民。2011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智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万荣县南张乡王家村居民。2001年因犯强奸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1月26日减刑释放。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柴风鸣,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万荣县汉薛镇东风村居民。2014年5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4)第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犯盗窃罪、被告人柴风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柴风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盐湖区钟楼小区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盗窃一辆福田三轮摩托车,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后经评估该车价值为12000元。2、2014年5月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盐湖区安邑水库附近盗窃一辆铃木牌125型摩托车,后经被告人王智明联系被告人柴风鸣进行销赃,被告人柴风鸣明知是赃物仍介绍张英豪(已作治安处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从中收取好处费20元,张英豪后又将此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文革,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4500元。3、2014年5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盐湖区槐树凹村一条南边小巷盗窃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后被告人柴风鸣将摩托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其姐夫宁起东并获得好处费100元,经评估该车价值2500元。4、2014年5月3日10点左右,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万荣县人民医院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告人柴风鸣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经评估该车价值2070元。5、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万荣县飞云宾馆附近盗窃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经评估该车价值3300元。6、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智明在万荣县五一路明珠商场附近盗窃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评估该车价值为2800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柴风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柴风鸣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国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庆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宗犯罪事实中其二人盗窃后,没有把福田三轮摩托车骑走。被告人王智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当时只是把福田三轮摩托车撬开,但没有骑走,就被抓住了。被告人柴风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0元。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盐湖区钟楼小区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金怀一辆福田牌FT200ZH-ZE型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张庆国携带T型改锥撬锁,被告人王智明负责望风,锁撬开后,准备骑车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福田牌FT200ZH-ZE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张金怀。2、2014年5月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盐湖区安邑水库附近盗窃一辆铃木牌125型摩托车,后经被告人王智明联系被告人柴风鸣进行销赃,被告人柴风鸣明知是赃物仍介绍张英豪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元,张英豪购买该车后又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文革,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铃木牌125-2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3、2014年5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盐湖区槐树凹村南边小巷盗窃一辆雅马哈摩托车,被告人柴风鸣明知是赃物仍介绍其姐夫宁起东以9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从中获得好处费1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后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雅马哈牌JYM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4、2014年5月3日10点左右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万荣县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姚晋东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联系被告人柴风鸣,被告人柴风鸣明知是赃物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由被害人姚晋东领取。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70元。5、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张庆国伙同被告人王智明在万荣县飞云宾馆附近盗窃被害人贾斌良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豪爵牌HJ110-A型坤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6、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智明在万荣县五一路明珠商场附近盗窃被害人郝启明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后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五羊本田牌WY125-F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综上,被告人张庆国盗窃五次,价值24370元,其中一次未遂价值12000元;被告人王智明盗窃六次,价值27170元,其中一次未遂价值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张庆国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王智明2014年5月2日开始在一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盗窃经过为2014年4月30日我伙计结婚,5月1日我俩在婚礼上碰见,就在一起商量结伙作案。5月2日,王智明在槐树凹村我的租住地找到我,然后我俩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中午11点左右,我俩行至安邑水校水库边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然后我用随身携带的T型改锥别开车的电车锁,王智明望风,别开后我俩相跟逃离了作案现场,最后王智明将车骑走了,说卖了800元,给我分了400元;21点左右,我俩从槐树凹东口进去,由东往西走,走了400多米在一公寓楼门口发现了一辆摩托车,随后我用T型改锥别开车锁,王智明望风,得手后王智明把车骑走了,他说卖了700元,给我分了400元;5月3日,王智明让我去万荣找他,我俩在万荣碰面后,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19点左右在万荣县医院后面的家属院发现一辆电动车,随后王智明用T型改锥别开车锁,我望风,得手后我俩逃离现场,到了5月4号王智明给我要了卡号,告诉我电动车卖了,随后有人给我卡上打了800元,我给王智明分了300元;5月4日早上我俩起床后,就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中午12点左右,在万荣大街上发现了一辆摩托车,得手后我们就逃离了现场;19点左右,我在地中海附近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在地中海旁边的巷里靠墙的位置发现了一辆电动车,我用T型改锥别开车锁,然后骑着逃离现场;4月底,王智明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偷了一辆摩托车,让我帮他销赃,过了几天我就和他在运城见面,然后我俩就骑着这辆车到石碑庄靳丰收家,卖完车后,我给了他640元;5月5日12点左右,我俩出来在运城大街上寻找作案目标,18点左右在盐湖区政府附近川江码头门口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然后我用T型改锥别开车锁,王智明望风,别开车锁后,我俩准备骑着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抓获。2、被告人王智明的供述,主要内容:2001年我因强奸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在晋城监狱服刑,2013年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5月3日期满,在万荣县看守所服刑。现在我因涉嫌盗窃罪被捕,盗窃经过为2014年5月5日18点左右,我和张庆国相约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张庆国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行至盐湖区政府附近的川江码头火锅店门口,我俩发现门口停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无人看管,然后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张庆国到这辆三轮摩托车旁边,张庆国走到三轮摩托车跟前用随身携带的T型改锥将摩托车的电门锁别开,这时我俩就被警察抓住了。在这之前,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在万荣县五一东路明珠商场背后一条小巷里发现了一辆摩托车,随后我把车头锁别开骑到运城中心站附近我的租住地,联系上张庆国让他销赃。过了几天,我俩一起把车骑到了解州附近一村子边上,我在村边等,张庆国去卖车,最后张庆国给了我640元;5月2日我和张庆国在槐树凹村张庆国的租住地见面,然后我俩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中午的时候,我俩转到安邑一条街上的时候,发现一辆摩托车,然后我望风,张庆国别车,随后我把车给了“明娃”,“明娃”给了我1000元,我骗张庆国说卖了800元,给他分了600元。21时左右,我俩从槐东路槐树凹入口进村,大约走了400多米,发现了一辆南北小巷内一个住户门口停着一辆摩托车,然后我负责望风看人,张庆国负责别车锁,得手后我们就逃离了现场。我们联系万荣的“明娃”,让帮我们找买主,之后我分了300元、张庆国分了400元,给了“明娃”100元;2014年5月3日车卖了后,当天,我俩继续寻找目标,12点左右行至万荣县东街飞云宾馆时,发现马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然后我望风,张庆国别锁,我们一起逃离了现场,他分给我400元。傍晚大概19点左右时,我俩在万荣县医院住院部后发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我用随身携带的T型改锥别开电车锁,我俩将电动车先放到万荣西街一个地方,过了会我联系“明娃”让他销赃,我把车骑到万荣南街给了他,到了5月4日下午,他把销赃的800元钱都打到了张庆国的卡上。3、被告人柴凤鸣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涉嫌犯罪了,因为买了一辆贼赃电动车,还介绍别人买了两辆贼赃摩托车。犯罪经过为2014年4月底,王智明在电话里告诉我,他能弄下贼赃摩托车,问我要吗?我说行。2014年5月3号左右的一天,王智明把车骑过来说让我帮忙处理,我看了下车后我问我姐夫宁起冬要不要二手摩托车,他说要,然后我就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王智明给了我100元的好处费;也是这天左右的一天晚上,王智明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辆贼赃摩托车,让我帮他找一个买家。随后他把车骑到万荣,我俩在万荣见面,我联系到万荣县三文村的张英豪,把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王智明给了我200元的好处费;5月4日,我以800元的价格买了王智明的一辆贼赃电动车,买下后就把车放到我妹妹柴来凤家里了。4、证人张英豪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贪便宜买了一辆来路不明的摩托车涉嫌犯罪,经过为2014年5月2、3号左右的一天,我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凤鸣要卖摩托车,我就和凤鸣见面了,随后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我骑回家放了一晚上,越想越不对劲,害怕出事,第二天就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文革,我对王文革说这辆车是二手车,没敢告诉他这是赃物。5、证人王文革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买了一辆贼赃摩托车被拘留。2014年5月初的一天,张英豪给我打电话说他跟前有一辆二手摩托车问我要吗,我看了下车,是125,最后就以1200元的价格把车买下,这辆车昨天被公安机关扣押了。6、被害人张金怀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5日12时左右,我骑三轮摩托车到钟楼小区北侧爱玛电动车专卖店前,随后将车头上锁离开了,到19时回到原地时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我的车子有九成新,车牌号为晋MKS3**,发票在家中。7、被害人姚晋东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3日,我当时骑电动车到县医院找护士聊天,电动车放在楼下,出来的时候车就不见了。当时我认为丢了就找不回来了,就没有报案。回来过七夕情人节听别人说公安机关破获电动车案,就过来看一下有没有我的。是一辆蓝绿色雅迪牌电动车,发票在家找不到了。8、被害人贾斌良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摩托车于2014年5月4日12时许,在万荣县东大街飞云宾馆门口被盗,被盗摩托车是一辆红色豪爵110型号的摩托车,该车于2012年10月份在稷山县稷王市场购买,购买价4500元,发动机:XP381008,车架号:LC6XCH3P8C0078801,车牌号:MCS3**。9、2014年4月14日被害人郝启朋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4月13日23时许,我的一辆摩托车在万荣县东大街明珠商场车棚被盗,是一辆红色本田125摩托车,2008年购买,当时5000元左右,车牌号为晋MCE5**。(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4)第050号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铃木牌125-2A型摩托车价值4500元、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070元、雅马哈牌JYM110型摩托车价值2500元、福田牌FT200ZH-ZE型正三轮摩托车价值12000元、豪爵牌HJ110-A型坤式摩托车价值3300元、五羊本田牌WY125-F型摩托车价值2800元。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2014年5月6日从被告人张庆国处扣押三轮摩托车一辆、T型改锥四把;从王文革处扣押摩托车一辆,钥匙一把。3、照片四张,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及作案使用的T型改锥的情况;被告人柴凤鸣指认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晋MCE5**摩托车的情况。4、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主要内容:张金怀的出生日期、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及晋MKS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晋MCE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住址、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等基本信息。5、收据,主要内容:2014年3月12日在运城市经济开发区解夏季三轮车经销部以12500元出售五星200型摩托车。6、领条,主要内容:2014年7月5日张金怀从刑警中城中队领取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2014年8月1日姚晋东从刑警中城中队领取一辆蓝绿色雅迪牌电动车。7、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主要内容2012年10月16日贾晓斌以45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2009年6月25日郝启明以48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8、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书,主要内容核实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的前科材料及对本案中不符合移送起诉的人员,依法处理。9、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张庆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3年10月13日被山西省永济监狱刑满释放;王智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1月26日被山西省晋城监狱减刑释放。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张英豪、王文革于2014年5月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取保后释放。已折抵治安拘留期限不予执行拘留。(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庆国,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陶村居民;被告人王智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南张乡王家村居民;被告人柴凤鸣,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汉薛镇东风村居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柴风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庆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智明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国、王智明有一次盗窃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庆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王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柴风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交)随案移交的摩托车二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晓芬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张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玉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4)运盐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张庆国、王智明、柴风鸣受送达人送达人梁晋芳、李玉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批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