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灵敏、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顾灵敏,顾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014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吴佳丹,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灵敏。被告:顾某。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顾灵敏、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佳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灵敏、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临华)保借字第20111230003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顾灵敏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4月16日,借款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顾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借款到期后,被告顾灵敏仅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余款及利息未归还,保证人顾某亦未代为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顾灵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2.5%,自2012年6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为59052.75元);二、被告顾灵敏承担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顾某对被告顾灵敏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顾灵敏偿付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66%计收,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本金10万元计算,2014年4月21日起按本金97000元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顾灵敏、顾某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借款后,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2年6月20日。2014年4月15日,被告顾灵敏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分期还款,顾某在该承诺书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名。2014年4月22日,被告顾灵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此后,被告顾灵敏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25日,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320元。同日,本院作出(2014)台临诉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顾灵敏、顾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荷花路20号201室的房产。截止2014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41611.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还款承诺书、律师费发票、(2014)台临诉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预收票据、利息结算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顾灵敏、顾某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各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顾灵敏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逾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被告顾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被告顾灵敏不履行债务时,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另外,原告要求由被告顾灵敏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不符合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灵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4年4月21日计41611.8元,2014年4月22日起继续按月利率18.66‰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顾明达对被告顾灵敏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1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4781元,由被告顾灵敏负担,被告顾明达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1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巧玲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蒋庭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