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盛某甲、沈某等与盛某乙、盛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沈某,盛某乙,盛某丙,盛某丁,盛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盛某甲。原告沈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斌,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乙。被告盛某丙。被告盛某丁。被告盛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沈某与被告盛某乙、盛某丙、盛某丁、盛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甲、沈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甲、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翅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