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台支行与邹志平、刘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台支行。被执行人邹志平。被执行人刘群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志平、刘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清偿欠款251886.13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邹志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