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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冯继福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继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继福,农民。2008年11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2月6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继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冯继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冯继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冯继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继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继福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继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继福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