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云与王开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王开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王开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开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开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开太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开太、高某某共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段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开太、高某某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段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友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