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韶关市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长盛商务中心A602房。法定代表人:梅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福雄,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升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甘志高,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海群,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房海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0808SGZLSXXH),合同总价为12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化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包括:营业收费系统、用户报装系统、协同办公系统(OA)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四个系统的开发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程序源码以及三年的免费维护。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为被告于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分两次预付合计60万元工程款,剩余60万元分三次支付,前两个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24万元,后两个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30万元,全部系统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6万元。各个系统的验收时间为试运行结束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预付了合计60万元工程款。原告于2009年5月启动用户报装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根据业务工作的变化,系统进行了多次功能升级,并已通过验收。营业收费系统于2009年4月启动试运行,并于2011年1月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至2014年7月该系统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协同办公系统(OA)于2009年9月启动试运行,目前,系统功能基本实现,总体运行稳定,个别模块尚需优化。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于2009年9月启动试运行,由于被告提供的数据格式不匹配,该系统目前没有正式用于管网管理。由于被告没有依合同约定对营业收费系统进行验收,致使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的60万元工程款。而原告为履行合同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合同履行至今已经五年多。考虑到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未正式投入运行的实际情况,原告自愿在合同总价款中减免15万元工程款,即被告再支付45万元工程款即完成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愿意按合同提供系统程序源码以及三年的系统免费维护。综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5万元。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公司辩称:双方于2008年8月7日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内容包括:协同办公系统(OA)、营业收费系统、用户报装系统和管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四个系统的开发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程序源码及三年的免费维护。按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分两次预付了60万元合同款。目前四个系统的使用运行情况如下:只有用户报装系统(合同报价220000元)经多次功能升级后,通过内部验收,该系统目前运行稳定;营业收费系统(合同报价180000元)于2009年4月启动试运行,于2011年1月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增加完善了一票制等管理功能,目前该系统的抄表管理等12个模块的97项子功能的运行基本正常,但其中2个模块的3项子功能运行仍不稳定,故该系统未验收;协同办公系统(OA)(合同报价429100元)于2009年9月启动试运行。目前,该系统的公文管理等21个模块的93项子功能已运行正常,但其中BBS公告版等22项子功能未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故该系统未验收;管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合同报价212000元)于2009年9月启动试运行,由于被告的地图格式与系统不匹配,故未正式全面投入运行。由于合同约定剩余60万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其中前两个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24万元。但营业收费系统至今未能通过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被告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认为,虽然原告为履行合同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但除了用户报装系统符合要求外,其它二个系统未完全达到合同要求,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至今未正式投入运行。因此,原合同约定的120万元总价款应做相应减免。其中营业收费系统(合同报价180000元)经多次调试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协同办公系统(合同报价429100元)功能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该两系统工程款应做一定比例的减免。而管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合同报价212000元)未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工程款应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并且,在被告付款前,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将四个系统的程序源码及相关技术文档交给被告,并且原告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三年的免费维护。另外合同规定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支付,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符合公平原则,仍应继续履行。经审理查明:广州市中微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0808SGZLSXXH),约定工程项目为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化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包括营业收费系统、用户报装系统、协同办公系统(OA)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四个系统的开发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程序源码以及三年的免费维护等内容;合同总金额为120万元,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预付36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向原告预付24万元,于前两个系统安装试运行三个月并验收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24万元,于后两个系统安装试运行三个月并验收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30万元,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系统验收合格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合同约定了相关技术要求附件和验收方法等条款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预付了工程款合计60万元给原告。原告于2009年5月启动用户报装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根据业务工作的变化,系统进行了多次功能升级,被告于2014年6月10在验收报告中确认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于2009年4月启动营业收费系统试运行,并于2011年1月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增加完善了一票制等管理功能,原告认为至2014年7月该系统已经具备验收条件,被告认为目前该系统的抄表管理等12个模块的97项子功能的运行基本正常,但其中2个模块的3项子功能运行仍不稳定,故被告未最后验收。原告于2009年9月启动协同办公系统(OA)试运行,原告认为系统功能基本实现,总体运行稳定,个别模块尚需优化,被告认为目前该系统的公文管理等21个模块的93项子功能已运行正常,但其中BBS公告版等22项子功能未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故未最后验收。原告于2009年9月启动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试运行,由于被告的地图数据格式与系统不匹配,故未正式全面投入运行。庭审过程中,被告称除用户报装系统符合要求外,其它系统未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原合同约定的120万元总价款应做一定比例的减免;原告称合同已履行五年多,如被告同意按现状验收结算,则原告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自愿在合同总价款中减免20万元,即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并且原告愿意按合同履行提供系统程序源码及三年的系统免费维护义务。被告同意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结算并对工程款价款作出认定,其中5%应按合同约定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工程合同及附件、软件验收报告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依约履行了预付工程款60万元的义务,原告亦基本完成了工程项目。原告主张按现状验收结算,自愿在合同总价款中减免20万元,并愿意按合同履行提供系统程序源码及三年的系统免费维护义务;被告同意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结算并对工程款价款作出认定,其中5%应按合同约定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系统部分功能未完全实现,并非原告一方的原因,原告减免合同价款20万元,符合实际,本院对原告按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结算的主张予以采纳,被告已付60万元,仍应支付余款40万元给原告。被告辩称质保金应在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鉴于合同约定了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的内容,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本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二、被告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广州市中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