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夏远春诉被告李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远春,李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夏远春。被告李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远春诉被告李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远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远春负担。审 判 员 胡成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