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祜昌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祜昌,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1号原告:田祜昌,居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梁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祜昌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祜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祜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田祜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