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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杜某某,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条河乡肖庄村杜庄东组,身份证号:412328197710250972。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东段三中家属院,身份证号:412328197710070920。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