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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兰海波、邱旭与邱旭、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海波,邱旭,牛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4号原告兰海波。委托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旭。被告牛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海波诉被告邱旭、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海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兰海波承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