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兰海波、邱旭与邱旭、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海波,邱旭,牛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4号原告兰海波。委托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旭。被告牛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海波诉被告邱旭、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海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兰海波承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