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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灯具城W-35。法定代表人上官贞叶。委托代理人黄娜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罗万聚。委托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鑫耀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