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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延边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葛红房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任瑞国,延边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强,男,1955年7月15日生,延边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葛红,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