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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邓辛芽与王丁全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辛芽,王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邓辛芽,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被执行人王丁全,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丁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账号为XXX中的存款6286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