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曾惠群与曾启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惠群,曾启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曾惠群,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028。被执行人曾启航,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810。申请执行人曾惠群与被执行人曾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启航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圩支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启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曾启航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圩支行账号23×××25的存款38000元;2、冻结被执行人曾启航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圩支行账号62×××17的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