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苏尚明与朱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尚明,朱传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苏尚明,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传连,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明诉被告朱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尚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尚明撤回对被告朱传连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尚明承担。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