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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苏尚明与朱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尚明,朱传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苏尚明,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传连,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明诉被告朱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尚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尚明撤回对被告朱传连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尚明承担。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