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林某甲,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某乙,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