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保光与朱广兵、陈雪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保光,朱广兵,陈雪红,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安保光,居民。被告朱广兵,居民。被告陈雪红,居民。被告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三教堂东侧。法定代表人朱广兵,经理。原告安保光诉被告朱广兵、陈雪红、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恋恋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保光诉称,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0月27日,被告朱广兵、陈雪红、徐州哪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合计2515000元,三被告出具书面借条11份。2014年11月16日被告朱广兵、陈雪红离开沛县失去联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15000元,利息306655元,合计2821655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4日。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借款人朱广兵、陈雪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由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借款人朱广兵、陈雪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的借款属于朱广兵、陈雪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安保光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保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3元退还原告安保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保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