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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春涛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涛,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谢春涛。委托代理人裴德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一段211号。法定代表人龙建春,董事长。谢春涛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春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近4000万元。因系列案件申请执行涉及面广,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尚都公馆项目”统一处理;现“尚都公馆项目”尚未俊工,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系列执行案件均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谢春涛同意延期执行,待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统一处理后,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