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祥云与孙自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祥云;孙自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0395号 申请执行人:刘祥云 被执行人:孙自厚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自厚在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   鹏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家新 搜索“”